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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神秘在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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