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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24日 上海市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几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几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发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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