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对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应将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招投标的必备文件之一。凡无上述申请表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凡获准开工的住宅项目,应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
  五、强化住宅建设竣工配套的管理
  凡当年住宅竣工项目,均应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市政、公用等各专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要求按时进行配套建设。对未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应检查其是否具备配套条件。凡具备条件的,要求住宅建设单位补报计划,各配套部门方可为其配套;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配套。
  六、加强住宅预售的管理
  凡申请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该项目纳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的复印件,并据此核发预售许可证。
  七、严格把好动迁安置住房的入住关
  对于动拆迁安置的住房,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凡现房必须持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期房必须持有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并以此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必备条件。
  八、严格住宅建设报竣工制度
  住宅建成后,要严格按照《住宅竣工验收统计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报竣工,并逐步做到报竣工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同步,以切实反映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障居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
  九、加强对在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
  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对辖区内住宅开发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列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和《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补报上述计划,否则不予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住宅发展局、市房地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按各自职责加强住宅配套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居住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