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以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性质以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化学危险物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总数1%至3%的比例组织兼职防化队伍(包括经批准组织的民兵防化兵),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并且按照重点区域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兼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序等因素确定。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化学事故的报警电话号码为119。
第十四条 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报告,并且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当随时向消防部门和区、县民防办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部门接到化学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化学事故的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且立即通报市民防办。
区、县民防办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视情派出侦察检测队伍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