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区、县民防办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化学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重点区域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下设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海监和港航监督部门按照分管区域负责。
港务、打捞、海运、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化工、医药、冶金、纺织、轻工、二轻、物资、公用、交运、铁路、高化、金山石化等部门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部门人防(抗震)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生产安全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并且予以检查落实;
(二)制定本系统预防化学事故的制度和技术措施,指导所属单位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化学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害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民防和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增加或者转产主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时,应当随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区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厂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以及受损情况。
第十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