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以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了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防空(抗震)委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发化学事故通报。
第六条 重点区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