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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
 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截止1997年4月,本市已正式出版县志10部、区志7部、专业志18部。作为上海修志工作的主体工程--《上海通志》,已进入总纂阶段,预计于1997年底完成总纂稿,1998年出版。上述志书的出版,对于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帮助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认识市情、地情,借鉴历史经验,进行科学决策,推动两个文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要在本世纪内全面完成本市的修志工作,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本市的地方志编纂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如不切实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和制约修志工作的进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海市地方志第四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的地方志编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编纂地方志的指导思想。 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兴利”的功能,为本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继续稳定和健全地方志机构。 地方志代代相济,永不断章,从首届志书下限年份起,每隔二十年左右需续修一次。一届志书完成之日,就是新一届志书开修之时。为此,修志工作必须克服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专家修志”的格局。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模式,稳定和调整修志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设立独立的地方志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议与中共党史办合并,称“史志办公室”。各区、县在完成区志、县志后,可组织编纂区、县综合年鉴及其他地情资料。市政府各委、办、局在完成本届修志任务后,可适当保留若干名修志骨干,挂靠在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并与编纂专业年鉴、年报以及资料汇编等工作结合起来,为今后续修地方志创造条件,确保这项工作不中断。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可参照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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