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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股权的收益、继承和转让)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也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一条 (原始股金及红利)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应当按照股金原额退还。
  原始股金的红利分配,可以按照股金原额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兑现。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队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40%划归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0%上缴村集体经济组织,30%上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50%上缴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归撤制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划归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可以股权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
  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上缴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作为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公益事业项目补偿费的处置)
  由撤制村、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筹资或者投资形成的农田基本设施、给排水管线、照明及广播线路等公益事业项目,其补偿费除按照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原实际出资额全额返回外,均界定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队集体青苗、树木等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村、队依法取得的青苗、树木补偿费,可以作为当年集体收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补偿费的处置)
  撤制村、队取得的低值易耗品补偿费或者作价变卖款,可以作为当年集体收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乡、镇集体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处置)
  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中的乡、镇集体资产,由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以股权形式代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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