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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立案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立案办法
 (1993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使本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的立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监察机关(包括监察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按本办法立案。
  第三条 本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的立案,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由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立案:
  (一)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
  第五条 下列工作人员由区、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局)负责立案:
  (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
  (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四)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立案。
  第七条 下列工作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报所在部门批准后立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正科级(县为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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