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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待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五)农民、渔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政审材料。
  以上各类外派人员的政审材料送外派单位复审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
  第十三条 外派单位应持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批件,按以下规定申办护照:
  (一)为执行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而派出的劳务人员,或由外派单位直接选派的劳务人员,或前往个别必须持因公普通护照入境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由外派单位向市政府外办申办因公普通护照。
  (二)凡需办理公派因私普通护照的,按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必须到上海卫生检疫局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手续。
  第十五条 市政府外办或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章 劳动收益分配与劳动保险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由外派劳务人员与实施单位协商,从以下办法中选择一种:
  第一种办法:
  (一)外派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其劳务合同金额的60%,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外派单位协商分成;
  (二)外派人员国内基本工资照发,家属劳保、独生子女费待遇继续享受,奖金、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暂停;
  (三)外派人员合同期满回国,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种办法:
  (一)外派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其劳务合同金额的75%,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外派单位协商分成;
  (二)外派人员国内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家属劳保、独生子女费等暂停;
  (三)同第一种办法第三项。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同第十六条第二种办法。
  第十八条 辞职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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