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校科技产业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鼓励和吸引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发和经营,在中试期间,企业投入部分的所获利润享受高校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校科技产业资金的来源如下:
  1、市政府拨款;
  2、学校主管部门的投入;
  3、学校自筹;
  4、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和高校集团公司可按《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发行科技产业股票和债券,对高校参股部分所获利润可享受高校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产品的推广和转移

  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产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把高校科技产品,逐步向经济部门推广和转移,或者进行合作生产,使双方优势互补。
  第十九条 高校科技企业的开发的产品,在形成批量生产后,一般5年内应移交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企业定点生产。本市企业不愿或无法接受的产品,经市高校科技产业办公室核准后,向外地转移。
  第二十条 凡向企业转移的产品,高校科技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转让的办法执行,并按签订的技术合同,收取技术转让费或利润分成。

第五章 人员、劳动工资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必须有计划地培养从事高校科技产业的骨干,稳定发展各层次配套的科技产业队伍,科技产业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高校科技企业所需事业编制按在校学生数的5%--8%配置,由校办企业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掌握。高校科技企业所需其他编制,按科技企业发展需要配置,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学校要发挥人才优势,组织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到校办产业兼职或定期挂职,并制订必要的鼓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校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高校科技产业中从事开发、经营和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限额由各校切块解决。对于经费全部自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校科技产业,在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的前提下,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按岗位设置,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校科技企业应根据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参照经营大中型企业的工资的福利待遇有关的办法执行,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