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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归集的资金按期缴入公积金中心的债券资金专户。
  第七条 住宅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住宅建设债券,自3月31日起计息;下半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息。1991年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归还。住房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转让。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市统建住房与直管公房时,应将购房款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存款专户内,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缴款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市房委会的要求,每年编制房改资金贷款计划,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贷款或其他贷款。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月贷款利率按照高于公积金与债券同期平均利率的1.5‰确定。贷款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第十一条 发放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和单位职工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确定贷款金额。建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价的50%,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贷款,需按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抵押贷款或单位担保手续;单位申请住房贷款,需根据贷款计划,并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经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核认可后,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售房资金存款、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应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存款免缴银行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各有关银行应按照房改资金归集与结算办法的规定,将房改资金及时转划到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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