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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房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房改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权利与义务对等;多存多贷,低息有偿;解困优先,适度倾斜;加速周转,滚动增值,确保房改资金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使用方向。
  第三条 本办法的房改资金是指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出售市统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资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认可的住房资金,以及房改资金使用中增值的资金。
  第四条 房改资金的使用方向:
  1、有关提取、继承、受遗赠结余公积金本息的支付以及住宅建设债券的兑付;
  2、单位建造、参建、联建、购买职工住房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专项低息贷款;
  3、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低息贷款;
  4、由市房委会决定的专项建房贷款或拨款;
  5、为房改资金增值的证券购买和专项贷款。
  第五条 各类房改资金使用分配与比例:
  1、公积金和住宅建设债券资金,按实际归集资金总量的87%用于单位和职工和住房专项贷款,13%用于备付准备金和增值资本金;
  2、市统建新住房和直管旧公房出售后所得的资金、住房出售优惠价房后地方分得的资金均作为地方财政资金,全部用于市统建住房建设贷款或拨款。
  3、房改增值资金的使用方向为住宅建设贷款、备付准备金的补偿、贷款风险储备、贴息优惠与资金管理成本开支等。
  第六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职工,在完成公积金缴交与住宅建设债券认购任务后,因建房、购房、私房翻建、大修等需要,在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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