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近年来,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过猛与缺乏计划控制有关。为了保证《方案》提出的二000年人口控制规模的实施,应该有年度的控制指标。为此,要把联席会议决定的年度人口机械增长的计划指标列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指标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市公安局每年度要按人口特别稠密的八十一平方公里、老市区一百四十九平方公里、中心城二百六十一平方公里、卫星城和郊县城镇四个层次统计人口密度变动情况送市统计局,正式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项目的序列加以反映,并报联席会议,以考核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执行的效果,并据以制订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
四、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成建制单位一般不予迁入本市,凡必须来上海的,对十人以上的单位由市公安局审查,市规划委的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十人以下的单位由市公安局审批,报市规划委备案。经批准同意后,应安排在卫星城和郊县城镇,如有特殊情况非迁入中心城不可的,应安排在新划市区的范围内。
对批准进入上海的成建制单位的各类人员,及经费渠道不属于本市的单位从外地新调入上海的各类人员,应由有关单位向财政部门按人缴纳城市建设费,进入郊县城镇的缴纳一万元,进入新划市区的缴纳二万元,进入老市区的缴纳四万元,具体缴纳办法另订。
(二)军队干休所原则上不要设在上海,凡今后必须在本市新建的,应由驻沪部队报请市规划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的军队干休所应建在郊县。在原来由部队使用的市区范围内的场地上新建和扩建军队干休所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建设费,如属老市区范围的加倍收费。
对进入军队干休所的离休干部、随迁家属和子女应分别通过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军队家属随军要严格按规定随进随出,随军家属迁入本市必须同时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十五年军龄以上、营职以上两条标准。
军队干部转业迁入本市的,必须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和“京、津、沪三市从严控制”精神,严格按照市军转办提出的六项规定执行。
(四)人才引进要严格掌握条件,凡本市紧缺的,尤其是新建、扩建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新兴尖端科学及文教、卫生等部门所需的各类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迁入,可以适当放宽,对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迁入应该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