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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河货物运价规则[失效]

  进苏州河按运价加收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 运输窑厂制砖泥土和疏浚河泥,运距在五公里以内者,运费计算可由承托运双方协议,但须报当地主管局核定。

第七章 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市、县船舶从船籍地空驶至本市、县境外运输货物,可按下列情况收取调船费:
  一、空放至本市、县境外(包括中间需跨越市、县境范围的)空驶里程在十五公里以上至四十公里的,按运费加收百分之十五;超过四十公里者,按运费加收百分之三十。
  二、空放至外省市按法运费加收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物资单位办理托运后,船舶到达物资单位指定的装货地点,因无货装运造成空放损失时,按往返实航里程和一级运价百分之五十收取放空费,船舶停空时间,按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延期费的计算:
  自船舶到达装、卸货地点报到时起(提前到达者,按预确报到达时间起算),二百吨以下(包括二百吨)船舶(队),不超过十二小时,二百吨以上的船舶(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时,除由于船舶未按预确报时间到达影响装卸工班外,均应由托运单位付给延期费。
  延期费:以十二小时为一期,不满一期作一期计算,按最低级航区核定船吨,每期每吨(船队按全部船吨)收费四角,从第二期起每期每船吨收费六角。
  第二十九条 重载船舶通过水闸,除过闸费由物资单位付给外,按货物计费吨每吨每闸收取候闸费三角。
  第三十条 因货物运输特殊需要增加的设备(包括笨重、长大件货物加固、衬垫、压舱等)及其他费用均由托运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凡是本市县属航运企业,承运市境内起运的货物,按运价加收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凡是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计划运输的规定提送运输计划者,按运价加收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条 凡经由交通运输部门装卸吞吐的货物,由运输主管部门按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分别向托运方征收货物港务费每吨一角。下列各项免收货物港务费;邮件、包裹、船舶自用燃润料、装货垫铺、捆扎材料、随货同行的备用包装和随鱼鲜同行的冰、盐、使馆用品、展品、部队机关交运的军用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码头和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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