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
(1986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第一条 根据《
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下同)与国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按国外设计单位同等的收费标准计取应得的设计费用(外汇),设计费的分配比例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条 国外设计单位单独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聘请本市设计单位担任设计顾问,受聘的设计单位可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零点六至百分之一点二向国外设计单位收取设计顾问费用(外汇)。
第四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委托本市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业务的,本市设计单位可按照从事该项业务人员的实耗工日收取咨询费用。收费标准为: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二百元;建筑师、工程师每工日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换算成外汇计取)。
第五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需要本市设计单位出国顾问、咨询的,其出国所需费用由国外设计单位另行支付。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需要本市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助绘制设计图纸的,其费用由委托和承接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其勘察工作应由本市勘察单位承担。外商投资或国外设计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按国家勘察收费标准的一点二倍至一点五倍收取勘察费用(换算成外汇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