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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企业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奖励,不同于一般工资升级,应该从严掌握。晋级指标按全年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计算,可以一次或几次使用,也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晋级由车间(部门)会同同级工会提名,或由厂长(经理)提名,经企业一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后,大中型企业由厂长(经理)批准并宣布执行,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厂长(经理)宣布执行。
  晋级的工资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可计入成本或由其他基金开支。晋级的人数和金额,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
  第八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市主管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须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职工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并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发给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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