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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加强值班巡逻和门卫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安排必要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对本单位要害部位和重点地区夜间要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捕捉。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要挑选责任心强、身体好的人员担任门卫。
  第十五条 内部职工犯有盗窃、流氓、打架殴斗、寻衅闹事、投机诈骗、赌博等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的,所在单位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帮助、教育、转化工作。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学生,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热情地做好帮教工作,做到“四包”“三定”(工厂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社会青年、家长包子女,定人、定对象、定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因素。各单位应按照一九八二年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司法局关于贯彻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和意见》的规定,逐步建立调解组织,积极调解、处理群众之间的纠纷,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赏罚分明。对有下列表现之的集体或个人,应分别给予表扬、奖励或记功:(一)认真执行本规定,预防和制止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发生的;(二)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三)在教育疏导违法人员、侦破案件、捕捉罪犯、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等方面有功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的集体或个人,应区别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或车间、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现了隐患漏洞不设法解决,或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强令被领导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经管人员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不听教育因而造成损失的;(三)发现隐患漏洞不报告、不改进,因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危害治安的苗子,不及时报告,不抓紧教育,不采取有效措施,因而酿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案件、事故多,违法犯罪人员所占比例大,治安秩序乱的单位(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七条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要在各单位党政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劳动、技术、安全、总务、财务、供销、动力、物资等部门分工负责,依靠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的积极配合。保卫部门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经常了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单位主管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对于在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上存在较大隐患漏洞,经提出后又不重视,不抓紧改正的单位,公安部门可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检查督促,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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