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用刀具、刃具等利器,应严格按照一九八三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对部门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加强管理。严禁任何人利用生产设备、材料非法制造匕首、刮刀、土枪等凶器。如发生这类事件,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防火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和制度,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要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仓库、物资仓库、油库、放射性物品库及木工场地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明显防火标记,并有严密的消防措施。如需在易燃危险部位动用电焊等明火 ,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由申请、使用、消防三个部门落实现场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加强内部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保密安全制度。对机密文件、重要的图纸资料,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格收发、传阅、借用、归档手续。报废或过期的机密文件、重要图纸资料,要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对涉外人员要进行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外事纪律,严防在对外联系、交流和接待工作中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重大失密、泄密、窃密事故,要立即报告,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国防、军工和重要科研项目的研制、试验以及产品的生产、运输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更衣室、财会室、浴室、食堂、集体宿舍和招待所等的管理。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浴室和更衣室,更衣室要求做到一人一箱,按车间班组集中使用。集体宿舍和招待所要建立管理制度,制定文明安全公约,加强值班看管,禁止违法活动。各单位可建立自行车棚,指定专人管理,防止自行车失窃。
第十二条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废旧物资收购部门,要坚决贯彻一九八0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的精神,教育收购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回收部门和日用品调剂商店的职工要认真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注意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堵塞销赃漏洞。对来源可疑的物资,应在办理付款手续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要害部位的范围,严密要害部位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挑选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要充分发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在保卫要害部位中的积极作用,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事故灾害的隐患。对于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组织专人守护,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要害部位周围地区的治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