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加强物资管理,特别是贵重物资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核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定期检查。有关帐册、提货单据、图章等,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准乱丢乱放。管理人员如发现物资缺损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情况不查清不放过,原因不追清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管理人员离库要关锁门窗,切断电源。潮汛期要注意防水防潮。货物进出,门卫要检查核对;在运输中途停歇,要有专人看管。
各单位对贵重器材、设备,高档教学用具、生活用品等,要指定专人保管;录音机、录象机、电视机、照相机、电子计算器(机)、电风扇等,不得擅自带回家中或宿舍使用。学校放假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在关停并转过程中,对贵重物品要相应集中保管,建立值班守护制度,防止散失、被盗。
第六条 加强文物的安全保卫。凡有文物保存责任的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建立和健全文物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经常检查。存放珍贵文物的处所,要安装报警装置,并安排足够的值班守护力量。文物单位、文物仓库和文物展览馆等,要与有关地区联系和加强治安联防;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展出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购部门在收购文物时,如发现可疑情况,应仔细查问,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以堵塞销赃漏洞。
第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凡生产、使用、存放、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时存放(或运输)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其他物品,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要建立“五双”(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制度,严禁把火种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仓库。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班组日查,保卫、供销部门定期检查,帐物清楚相符。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合乎安全要求;运输中停歇、装卸都要指定专人严加看管、安全操作,防止失落、被窃和发生意外事故。对有关人员要加强教育、考核和培训。
第八条 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弹药,均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不应持有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私藏枪支、弹药,违者必究。持有枪、弹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存放枪、弹的场所必须安全,设备必须坚固。因公借出枪支,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专人妥为保管,用毕立即归还。持有枪弹的单位和人员严禁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对违者应追究责任。使用弹药应有专册记录,使用后剩余弹药必须点清归还。如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对丢失、被盗枪支弹药的责任者要追究责任。对民兵训练用的枪支弹药,应按照一九八二年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