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3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厂、商店、机关、学校、医院和科研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职工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把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整顿内部治安秩序,保卫内部安全,作为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分管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保卫组织,配齐保卫干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保卫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保卫干部;保卫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变动。要整顿和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护厂(校)队、联防队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治安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要包括治安保卫责任。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积极改善安全防范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根据以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经常开展“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宣传和法制宣传。在安排生产、工作任务时,要提出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在检查生产、工作任务时,也要检查安全防范工作。要把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列为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三条 加强现金、票证管理。现金、票证应存放在牢固的有锁箱柜内,门锁在坚固,窗户要有安全装置。掌管现金、票证的人员对箱柜钥匙应妥为保管;要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遇有大量现金在本单位存放过夜时,须指派两人以上值班看护。到银行提、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时,至少须有两人会同办理。
各银行金库应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库内必须安装报警设施,设双人值班持枪守护。接送巨款要用专车,由两名以上持枪人员护送。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警惕,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现金被盗、被抢、被冒领等事故。
第四条 加强金、银等贵重金属的管理。必须坚决按照专项使用、结余交回的原则,对金、银等贵重金属严加控制。存放金银量大的单位,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库房;量小的,应将贵重金属放入保险箱柜。保管部门必须做到:帐册齐全,帐物相符,双把锁、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双人领。使用部门必须做到:领用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交接有手续。使用金银等贵重金属的生产、实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实行双锁制度,工作人员离开时,务必关锁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