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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六)工作人员犯了严重错误,在处分决定或批准以前,不宜再担任现任职务的,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处分任何工作人员,应该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且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作出书面结论。在讨论的时候,除特殊情形外,应该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述意见,也允许别人为受处分人申辩。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材料应同受处分人见面,并经本人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由承办机关写明情况。行政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应该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员,并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人上级机关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受处分人的申诉,应该及时认真进行处理。对于受处分人给上级机关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章 人事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管理奖惩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机关和下级人事部门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解答奖惩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审议需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奖励事宜和惩戒案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不服从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根据情况,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者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各部门对于有关奖励或者纪律处分的争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纪律和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转交被检举被控告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查处,或直接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监督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严禁把奖励经费平均发放,或者滥用奖金、奖品。升级奖励指标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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