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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人员所需要的经费,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有人数每人每年提取二元,从所在单位的行政费开支。
  升级奖励的指标,按当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

第三章 惩戒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有的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以及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损公肥私、损害公共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执法违法,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包庇怂恿违法乱纪行为的;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或者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六)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欺骗群众,骗取荣誉的;
  (八)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破坏安定团结的;
  (九)腐化堕落,道德败坏,或复制、播放、出售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书刊等,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失密的;
  (十一)在违法犯罪行为面前,逃避退却,见危不救,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第十四条 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 追究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必须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精神,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危害,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反国家纪律,情节较轻,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悔改表现较好的,可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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