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设,对四化建设有显著贡献的,或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为人民争得荣誉的;
(四)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廉洁奉公,在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起模范作用,为广大群众所称赞的;
(五)坚持原则,同严重失职行为或不正之风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或防止、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七)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中有显著功绩的;
(八)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七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以上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在给予政治荣誉时,可酌情发给奖品或奖金。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根据成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记功授奖。给予升级奖励,一般在原有基础上提升一级,但对改变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面貌,打开新局面,或在执行某一项重大任务中起推动作用者,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者,也可以提升两级。
第八条 奖励采取定期考核奖励和随时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考勤、考绩给予奖励,对完成某项任务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一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依据个人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由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再由领导审定批准。也可由领导提名,群众评议,再由领导审定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领导机关可直接授予。
第十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记功、记大功,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二)授权荣誉称号,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局以上行政机关决定;
(三)升级,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步上报,由市人事局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五)通令嘉奖,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意见,逐步上报,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受奖人员应在适当会议上公布,事迹突出的可登报刊,激励向先进学习。受奖人员的《奖励审批呈报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用、晋级、升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