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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
 (1983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地、高效率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刻苦钻研业务,遵守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惩,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考勤、考绩等制度,这是实行奖惩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失职人员的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有突出成绩的;
  (二)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善于联系实际,指导全面工作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取得显著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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