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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1982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国外属于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的或属于保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
  (四)我国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独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的种质资源。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意见,经市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的这类项目,请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二)绝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三)机密级科技项目,本市单位由主管局审批,报市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单位报主管部门的司(局)确定,并抄送市科委;
  (四)秘密级科技项目由主管局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主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审批。为了统一掌握标准,有些跨行业系统的项目要按专业归口。归口分工如下:医疗,包括中西医,由市卫生局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和医疗器械,由市医药局归口;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由市农业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由市园林局归口;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的归口,由中科院上海分院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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