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邮电通信建设的战略工程,比照市邮电管理局(79)沪邮管办字第82号文件规定,由邮电部和上海市共同投资,其中设备由邮电部投资,土建、管道和线路建设由上海市投资。
(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凡属战时急需而临时难以筹措的物资、专用器材和抢修用机械、机具等,分别由各县及交通、公用、市政工程、邮电等局负责储备及管理。交通、公用方面所需资金由交通、公用局提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专款解决。邮电方面请邮电部解决,市政工程方面在事业费和养路费中开支。
凡储备的战备物资所占用的资金,均免收资金占用费。
(三)交通战备事业费,由市财政局从市工交商事业费中拨款解决。各县、局交通战备事业费,由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在核定的交通战备事业费预算指标内给予补助。
(四)维修管理费。平战结合的公路、水路及市内邮电及郊县通信设施的维修费和平战结合的工程设施,按维修性质,分别在各县、局企业成本、大修理基金、管网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战备钢桥设施所需维护保管费,从公路养路费中开支。凡结合施工任务使用战备钢桥作便桥(应按规定上报批准)的所需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在工程预算中解决。
五、战备设施和战备车、船免征费用的规定。已建成的交通、通信战备工程设施和战备车、船等,凡平时不能正常使用的,均免征固定资产占用费。设有固定装置的战备通信车辆,暂予免征养路费,但必须逐步申报,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续办养路费免缴证手续。战备配套用车,不属免征范围,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暂予免征的车辆如改变用途或移作他用,仍应按规定交纳养路费。
六、交通战备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权限。
(一)战备工程设施投资的申请和审批,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法办理。各县、局在上报年度申请计划时应抄送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战备物资储备资金由各县、局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报送下年度申请计划,经领导小组同市财政局和市物资局平衡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交。
(三)战备事业费由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各县、局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预算计划,经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财政局核批。各县、局应于每年一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决算报送上海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七、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和战备事业费,要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