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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通信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交通、通信战备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一、根据上海市预算管理办法,交通战备(含邮电通信,以下同)所需要的资金,按基本建设、措施项目、流动资金、事业费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渠道的办法解决。
  二、交通战备资金分为战备工程设施投资、战备物资储备资金、战备事业费和维修管理费。
  三、交通战备资金的使用范围:
  上海市交通战备资金可使用于上海市及郊县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市内邮电通信等部门的有关交通、通信战略项目和市牵头组织举行的综合性战略训练及演练。
  (一)交通战备工程设施投资。主要用于建设战备公路、战备航道、市内及郊县战备邮电通信、战备桥库等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各级交通、通信战时指挥所,车辆、船舶战时检修基地,车辆隐蔽点、船舶疏散点、枢纽、桥梁、渡口的战备预施工以及战备码头、预备装卸点等工程;购置战备发电车、通信车、通信船、加油车、装配式渡船、战备流动检修工程车、船,战备电台及其他战备设施;对现有车、船及交通、通信工具按战备要求进行加装改造的有关项目等。
  上述工程设施凡符合平战结合要求者应纳入各局、县建设计划。
  (二)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公路、水路和市内及郊县邮电通信战时急需而临时又难以筹措的物资、专用器材和检修机械、机具等。
  交通战备所需一般通用物资,由市、县物资局结合平时的生产建设进行储备,不列入交通战备物资储备资金。
  (三)交通战备事业费,主要用于战备勘察、战备科研,编制战时交通、通信、保障计划、方案、措施,组织战备演练和人员培训,购置必要的训练器具,召开战备会议,购置及编印有关图书、资料等。
  (四)维修管理费,主要用于建成后的交通战备工程设施和战备储备物资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交通战备资金的来源。
  (一)交通战备工程设施投资。属于基本建设、措施项目,按现行规定和资金渠道,分别不同情况由国家拨款、上海市地方财政拨款或企业自筹解决。凡属基本建设投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列入上海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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