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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

  对已建微波、雷达站及有特殊要求的超短波台的净空要求,在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应予保护。
  第五条 设在收信区和保护区的收集台保护技术要求:
  长、中波发信机到达收信台技术区的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中、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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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机功率(千瓦)  │ 0.2--5  │ 10  │ 25  │ 120 │ 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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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距离(公里)   │ 4    │ 8   │ 14  │ 20  │ 20以上 
───────────┴─────┴────┴───┴───┴─────
各种干扰源与收信台之间的最小距离为:
──────────────────────────────┬─────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
                              │(公里) 
──────────────────────────────┼─────
 3万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1.0   
──────────────────────────────┼─────
 3万5--11万伏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1.0--2.0 
──────────────────────────────┼─────
 11万伏以上的输电线在一切方向               │2.0   
──────────────────────────────┼─────
 高压变电站                        │1.5   
──────────────────────────────┼─────
 一般公路                         │0.3   
──────────────────────────────┼─────
 汽车行驶繁忙公路                     │1.0   
──────────────────────────────┼─────
 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
 装有电疗器械的医院                    │1.0   
──────────────────────────────┼─────
 在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1.0   
──────────────────────────────┼─────
 在非接收方向的架空通信线                 │0.2   
──────────────────────────────┼─────
 工业企业、拖拉机站、大汽车场、汽车修理厂及有关X光设备的 │3.0   
 医院                           │     
──────────────────────────────┼─────
 有高频设备的工厂                     │5.0   
──────────────────────────────┴─────
特殊情况经测试后商定。
  第六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高压输电线和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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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线名称 │距架空通信线│距1千伏以下输电线的最 │距1千伏以上输
        │的最小距离 │小距离(米)      │电线的最小距离 
        │(米)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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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中波无线发│      │按电业部门规定允许在天│按电业部门规定 
 射电力超过150 │  500   │线设备进行维护工作的距│允许在天线设备 
 千瓦以下   │      │离          │进行维护工作的
        │      │           │距离      
────────┼──────┼───────────┼────────
 长、中波无线发│      │           │        
 射电力超过150 │  1,000  │    同上      │  同上    
 千瓦     │      │           │        
────────┼──────┼───────────┼────────
 短波天线的发射│ 不小于300 │    同上      │ 不小于300  
 主向     │      │           │        
────────┼──────┼───────────┼────────
 短波天线其他方│  50    │    同上      │  50     
 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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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波弱向天线 │  200   │    同上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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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场地附近有载波通信线路时,应考虑相互间的有害影响,必要时由设计单
位进行测试或计算确定距离。
  第七条 为保护收发信区和居民集中区,在收信区内不得设置影响收信的高频
设备和干扰性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新建
十一万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要尽量避免穿越收发信区,必须穿越时,应向市规
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
  东郊发信区由于周围条件所限,要求设在该区内的发射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三
千瓦。
  居民集中区的保护要求:
  中、长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居民集中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
 发信机功率(千瓦)  │ 0.1--5  │ 10  │ 25  │ 120 │ 120以上 
───────────┼─────┼────┼───┼───┼─────
 最小距离(公里)   │ 2    │ 4   │ 7  │ 10  │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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