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1964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维修、疏浚等必需的经费,更好地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合理征收和使用航道养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河航道(包括崇明、宝山沿江地区)上航行的下列船舶和竹、木排筏,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一、在本市境内起运客、货,经过本市内河航道的本市内河船舶和外省船舶;
  二、本市内河起运客、货的中央直属航运企业的船舶;
  三、在本市内河浮运的竹、木排筏;
  四、本市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内河行驶的自用船舶;
  五、经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参加营业运输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
  一、军事、公安部门以及政府机关、团体、学校等自有的公务船舶;
  二、渡船、捕鱼船和抽水机船;
  三、专门从事港口作业和航道工作的船舶;
  四、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船舶;
  五、本市郊区人民公社专门从事田间运输的农业船舶;
  六、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免征航道养护费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 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费率如下:
  一、营业运输船舶,按照起运客、货的运输费收入,征收百分之三;起运没有运输费收入的客、货,也按照规定运价的百分之三计征。
  二、自用船舶,客、货轮每总吨每月征收一元,拖轮每马力每月征收一元,木帆船、驳船按照核定载重吨每吨每月征收三角。
  三、竹、木排筏每立方米(竹筏每吨作一立方米计算)每次征收五分。
  第五条 跨省、市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