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已经1997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条一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对适用听证程序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全市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