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促进通信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黑龙江省发展和保护邮电通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经电信部门批准,设置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公路沿线等地,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设施。包括普通公用电话、投币式公用电话、卡式(包括磁卡和IC卡)公用电话。
第四条 市经济运行综合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电信部门负责全市公用电话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电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电话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市政公用、公安、邮政、卫生、商业、教育、旅游、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公用电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应当保护公用电话安全通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用电话通信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公用电话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公用电话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用电话设置规划。
设置公用电话应当符合公用电话设置规划。
第七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