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机、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配合。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环境污染情况,提出方便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流量方案和限制摩托车增量及流量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农用运输车进城运送自产菜、粮、奶和积肥,以及拉运自用少量农业生产资料需要在禁行路上行驶的,应当办理临时通行证。
农用运输车不准在机场路隔离带带内的路面上行驶。
第七条 在市区内指定区域和道路上驾驶农用运输车,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驾驶员应当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心的驾驶证。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的农用运输车、民用摩托车均不准使用军、警和外地号牌、行驶证。
本办法施行前使用军、警和外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办理本市号牌、行驶证。
第九条 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在市区指定区域和道路上行驶,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农用车运输安全基准》和《
摩托车安全基准》规定的标准,保持车容整洁。
第十条 三轮农用运输车在市区指定区域和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第十一条 农用运输车在市区指定区域和道路上不准拖带挂车和在驾驶室以外的其它部位乘坐人员。
第十二条 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号牌、行驶证;
(二)按规定检验合格,排污量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安装驻车制动器。
凡不符合上款条件的,不准进城运输。
第十三条 驾驶摩托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无号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