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等26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哈尔滨市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和摩托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3日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和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进城运输和市区内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指定的区域和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运输车,以及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定的区域和道路是指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站以南)、哈黑公路(东滨江桥南端)、哈东公路(东化工路以西)、先锋路(化工路以西)、公滨路(电碳路以西)、进乡街(进乡桥以北)、哈平路(任家桥以北)、学府路(学府桥以北)、工农大街(干校街以东)以内的区域,机场路、平房区的新疆大街、友协大街、保国大街和联盟大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运输车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公斤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公斤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空车质量不大于400公斤的两个或三个车的机动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