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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

  第五十条 对政府分配的伤残退役士兵,各单位应当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随意辞退。其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致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办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根据需要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到乡(镇)、村领导岗位。
  第五十二条 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兴办以退役士兵为主体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凭安置办的证明,可享受本办法第四十条有关待遇。
  第五十三条 退役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规定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工作的,根据《黑龙江省文明建设条例》的规定不予评选文明单位。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责令不改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兵经教育不改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义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阻挠应征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接受身体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责令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有能力缴纳但拒绝缴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由市、县(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按拒缴数额每日2‰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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