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22日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私营等各类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兵的征集、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
各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
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物价、教育、卫生、粮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章 征集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应征条件的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六条 在市、区、县(市)征兵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兵役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义务兵的征集工作。
第七条 当年征兵条件、征兵数量、城乡比例、完成时限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征兵命令执行,各级兵役机关和征兵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