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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1994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为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开发、利用“五荒”资源的积极性,保证“五荒”资源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国家或集体对“五荒”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公开拍卖形式,把“五荒”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给使用者经营的法律行为。
  二、“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对原承包、租赁的宜林“两荒”,至今尚未按照规定造林的,可由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者收回,进行拍卖。
  “五荒”的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在拍卖之列。
  三、拟拍卖的“五荒”资源,要逐地编号,做好规划,明确治理目标、措施,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作价,要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度审批。属农垦、森工系统用范围内的“五荒”,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农垦、森工总局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批。
  四、拍卖“五荒”资源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提供拍卖的宗地要与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和规模效益相适应。
  五、“五荒”资源使用权,原则上实行竞价拍卖,但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五荒”资源拍卖由所有者代表主持拍卖,农民、农(林)场职工、城镇居民和企业法人均可购买“五荒”使用权。
  鼓励买者采取合伙、股份合作、联合等形式竞购“五荒”使用权。
  六、社区内的农民和农(林)场的内部职工购买“五荒”资源,可采取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五荒”资源的分流人员,可由原单位或劳动保险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七、对“五荒”资源比较多的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以优惠的方式拍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
  八、“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可根据资源和开发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年,最长可至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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