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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八)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发行股票。由企业向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
  股权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登记时间;
  3、企业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名称;
  5、缴纳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和出资日期。
  股权证明书由企业加盖印章。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企业股东(包括非职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但股份转让比例、数额受本办法四(三)规定的限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五、管理体制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股东大会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召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于召开股东大会15日以前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10%以上的职工股东请求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本办法五(一)第1项、第2项除选举和更换董事外,第3项至第7项和第10项进行表决,应当采用一人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本办法五(一)第9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一人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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