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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6月5日
           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由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1、职工自愿入股,并可吸收少量社会法人股。股金自定,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3、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分配,照章纳税,集体积累。
  (三)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二、企业的设立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
  (二)设立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由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制定方案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组织形成有关改制文件报当地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含国有资产的,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报请审批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实施方案;
  3、企业章程;
  4、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5、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产权界定部门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验资报告及产权归属证明;
  6、含国有资产的,出具国有资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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