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5月6日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展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分开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图书报刊和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地图出版工作。
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销售和展示的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和需要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甲级测绘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级以下测绘资格由所在地行政公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中国历史疆界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
《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