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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二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黑政发[1998]3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28项,现通知如下:
  一、汽车安全节油十二字操作法培训费
  二、涉外汽车运输审验费(包括初审费)
  三、种子质量合格证费
  四、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费
  五、外销种子管理费
  六、考生查询分数收费
  七、工人职员退休证收费
  八、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
  九、占用林地砍伐木材补偿费
  十、退蚕退参还林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十二、诈骗案件提取办案资金
  十三、石油工业产品管理费
  十四、食盐批发许可证费
  十五、碘盐零售许可证费
  十六、驾驶员军转地学科复验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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