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未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未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60日。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当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时间。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超过15日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未规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