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建设期限、出让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有地五十年。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城市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在城镇土地评等定级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期进行评估,确定基准地价,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出让金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向有意受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块位置、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城市基础设施现状;
(二)规定的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防火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规则、出让年限、出让金支付方式和建设项目完成年限的要求;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书或公告;
(二)投标者按用标文件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投标和提交保证金;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标书进行评审,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三十天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
(五)中标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