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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兴办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还应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拨用土地手续。承办用地的时间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权限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抄送县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企业用地,由批准用地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批准用地机关颁发《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合同》格式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地下各类资源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出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和在经营期限内所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总额相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应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经批准终止经营的,土地管理部门须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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