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1998修改)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9日黑龙江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种毒品原植物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四章 戒毒
  第五章 毒品违法犯罪的处罚
  第六章 禁毒工作的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有毒必肃、从严惩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毒工作。禁毒所需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商检、航运、民航、铁路等部门均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组织均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任何个人都有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第二章 禁种毒品原植物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禁种责任,落实禁种措施。
  农垦、林业系统和重点地区,应层层签订禁种毒品原植物的责任状。
  第九条 各乡、镇、村(屯)都应制定有禁种毒品原植物内容的乡规民约,明确禁种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