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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8日)修改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9日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投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和企业用于所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除外)的投入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计划、税务、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投入及其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投入来源畅通,使用合理。
  第六条 对筹措、使用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投入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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