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部分修改,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77号令<吉林市人民政府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废止市政府94号令<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中修改<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7日)废止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九十四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战月昌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88年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下列二十六部行政规章继续执行: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一号令);
《
吉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九号令);
《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十号令);
《
吉林市市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一号令);
《
吉林市人才流动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三号令);
《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七号令);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四十八号令);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四十九号令);
《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五十三号令)
《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五十六号令);
《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六十号令);
《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六十一号令);
《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六十三号令);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六十五号令);
《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四号令);
《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七十五号令);
《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七十九号令);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八十一号令);
《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八十二号令);
《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八十五号令);
《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八十六号令);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修正案》(八十七号令);
《
吉林市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八十八号令);
《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经济处罚办法》(八十九号令);
《
吉林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九十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