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地产经营: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禁止进行地产经营规定的。
第九条 地产经营人转让、租赁、抵押共有土地使用,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的同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人应当依照地产增值额的20--50%缴纳土地收益金。
地产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为:地产转让总价格扣除土地开发投资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租金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收益额的20--50%缴纳土地收益金。
土地租赁收益额的计算方法为:协议租金扣除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房租。
第十二条 市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物价等部门确定出我市不同地段国有土地的指导地租,并且定期公布。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协议租金不得低于指导地租。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向抵押权人保证清偿债务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应当按照地产抵押额2%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条 土地收益金由辖区地产经营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财物,并存入建设银行财政专户。
土地收益金只能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让、租赁、抵押,涉及土地、房产登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5--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