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拍卖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省贸易厅为全省拍卖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适度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拍卖业的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拍卖业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准新办拍卖企业;制定有关拍卖业的规章制度,规范拍卖行为;指导各地拍卖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拍卖企业依法经营。
(二)根据我省拍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新成立的拍卖企业的审批要从严掌握。综合性拍卖企业的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对烟草、邮品、艺术品、鲜活商品等专业性的拍卖企业适度发展。
(三)设立拍卖企业,须符合
《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我省拍卖业发展的实际及总体规划要求。拍卖业发展的重点要从数量扩展转变到规模经营和规范化管理上来,鼓励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发展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拍卖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功能和经营能力。
(四)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程序为:首先向当地市、州贸易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贸易厅审批,同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拍卖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持省贸易厅核发的《拍卖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有“两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省贸易厅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五)拍卖活动必须遵守
《拍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拍卖规则》、《企业章程》、《档案管理》、《拍卖物品登记、审批、鉴定制度》等规章制度。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清理整顿现有拍卖企业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拍卖法》规定的7项条件,对现有拍卖业进行清理整顿。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省贸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拍卖市场的通知》(吉贸市字〔1997〕第79号)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由省贸易厅核发《拍卖业许可证》(不得收取费用)。截止1998年6月30日,拍卖企业不具备
《拍卖法》规定的条件的,或注册后无正当理由从未举办拍卖活动的,或没有拍卖师的,或企业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均为不合格企业,由省贸易厅提出取消拍卖资格意见,公安机关缴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收缴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