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8〕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拍卖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省拍卖业已发展到21家,实现成交额近1亿元,利润约500万元;拍卖企业的服务领域已经涉及到物资、房地产、日用工业品、再生资源等领域;拍卖标的已从初期的主要拍卖执法机关罚没物资,扩大到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拍卖业的恢复和发展,对促进商品流通和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拍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缺乏统一规划,造成盲目发展;拍卖业多家审批,导致市场混乱;行业垄断、交易行为不规范甚至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
《拍卖法》),加强拍卖市场的规范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
《拍卖法》的宣传
《拍卖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是我国拍卖业建国以来一部最完整、最具权威性的法律,对于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拍卖法》作为行业行为的法律依据,全省各地拍卖行业管理部门和拍卖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拍卖法》,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
《拍卖法》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省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拍卖市场